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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


  今年1月18日,女子王某与李某登记结婚。之后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王某说,她是被对方胁迫,被迫去登记。密云法院近日依据《民法典》作出裁判: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2019年3月,王某和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接触后,王某认为双方性格不合,提出分手,但李某坚决不同意,并采取多种方式胁迫王某与他结婚。今年1月18日,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不久,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庭审过程中,李某承认胁迫王某登记结婚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登记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真实意愿与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李某的行为构成胁迫。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属因胁迫后缔结,故受胁迫方王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民法典对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的起算点进行了修改。请求撤销婚姻的,由原来的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变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还新增规定:“婚姻关系被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新规定更有利于对被撤销婚姻中受胁迫方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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